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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籍管理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9/18 18:59:13来源:阅读量: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会籍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是我省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地方性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资、合资的从事环保产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热心环保产业工作的专家、学者等。

第三条入会程序

凡符合上述会员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认本会章程,都可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交协会常设机构批准,即可成为正式会员,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四条为做好与会员联系工作,团体会员、单位会员要指派专人与本会保护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本会。

第五条会员应按浙江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按期缴纳会费。

第六条会员每年缴纳会费时间为12月底前,如不能按时缴纳,应向协会常设机构提出书面说明。

第七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决定退会,需向协会常设机构提交退会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书。协会在收到退会报告和会员证书后注销其会籍。退会会员也可以重新入会,按入会程序办理。

第八条对不遵守行规行约,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活动的会员,给予批评、警告,性质严重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做出取消会籍的决定,同时收回会员证书并在协会内通报。被取消会籍的会员单位三年内不能再申请入会。

第九条会员单位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且又无正当理由的,按自动退会处理,收回会员证书,同时取消由该单位出任的理事代表资格。

第十条自动退会或取消会籍的单位,如做出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本会保留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理事单位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并未派代表参加的,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十二条会员会籍由协会常设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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