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会籍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是我省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地方性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资、合资的从事环保产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热心环保产业工作的专家、学者等。
第三条入会程序
凡符合上述会员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认本会章程,都可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交协会常设机构批准,即可成为正式会员,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四条为做好与会员联系工作,团体会员、单位会员要指派专人与本会保护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本会。
第五条会员应按“浙江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按期缴纳会费。
第六条会员每年缴纳会费时间为12月底前,如不能按时缴纳,应向协会常设机构提出书面说明。
第七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决定退会,需向协会常设机构提交退会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书。协会在收到退会报告和会员证书后注销其会籍。退会会员也可以重新入会,按入会程序办理。
第八条对不遵守行规行约,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活动的会员,给予批评、警告,性质严重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做出取消会籍的决定,同时收回会员证书并在协会内通报。被取消会籍的会员单位三年内不能再申请入会。
第九条会员单位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且又无正当理由的,按自动退会处理,收回会员证书,同时取消由该单位出任的理事代表资格。
第十条自动退会或取消会籍的单位,如做出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本会保留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理事单位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并未派代表参加的,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十二条会员会籍由协会常设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